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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加强监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管理通知

2010-12-01 14:08 来源: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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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监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管理的通知

  市监招协〔2010〕43号

各工程监理企业:

  自2005年9月开始至今,我协会每月组织一期监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已顺利完成了50多期,300多场次,几万人次的考试,先后有数千人取得了宁波市监理工程师或宁波市监理员资格,为解决我市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的矛盾、提高我市监理队伍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5年多以来,在受理考试报名和组织考试过程中,协会培训部按规定严格把关,发现并阻止了数百起使用假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报名的行为;发现并处理了数百起替考行为,对采用替考的当事人给予了取消当场考试资格并一年内不得重新参加考试的处理,对其他舞弊行为也进行了妥善处置,维持了正常的考场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监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及其他考试的管理工作,加大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经协会研究决定,采取以下行业自律措施。

  1、要求各监理企业在提交报名申请前,采用面试、网上查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专业水平测试等多种手段,对当事人提供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证书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2、对发现并确认提供虚假证书的个人,取消其报名资格,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报名,将其行为在协会网站上曝光。

  3、对提供虚假证书者所在企业,发生3次以下(不含3次)的,将该企业名称连同当事人一起在协会网站上曝光;发生3次以上的,同时报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信用扣分。

  4、对请他人替考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已经参加的所有课目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许再参加考试,将其行为在协会网站上曝光。

  5、对替他人考试作弊者,将其行为在协会网站上曝光,并要求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的书面资料送协会备案。

  6、对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半年或一年内不许再参加考试等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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