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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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a、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b、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c、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3)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
a、资金到位情况;
b、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c、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d、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
(4)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不同点:
a、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许可);
b、主体不同(前者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c、内容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具备的开工条件)
(1)《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上情况,“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补充:是否停工、是否可以罚款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开工条件,即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