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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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20084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
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6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
1.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1 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査。
2 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大型工程)。
5 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6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7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竣工验收自査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査。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八、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工程交接手续
(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3)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保修书的主要内容有:
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情况
②质量保修的范围和内容
③质量保修期
④质量保修责任
⑤质量保修费用
⑥其他
(4)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根据2017年12月《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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