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监理规范》中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称为“工程造价控制”。
1.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
2.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1)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合同价、单价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
2)在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约定不符,未经质量检验签认合格或有违约行为时,监理工程师不予审核及计量。
3)工程量与工作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并符合有关的计算规则。
4)处理由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合同变更及违约索赔等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减时,监理工程师应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5)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按施工合同关于双方争议的处理办法解决。
3.事前控制
1)审查标底、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控制的条款,并熟悉这些条款。
2)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总概算,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控制。
3)承包单位编制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由项目监理机构控制其执行。此项资金使用计划应与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购置订货计划、索赔及不可预见事件预测所需资金等一致。
4)尽可能减少承包单位的索赔,具体的措施有:
a.预先处理好扰民问题,避免因此造成的干扰向承包单位支付赔偿金;
b.尽可能减少工程变更,必须变更时,应于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尽早达成工程变更后工程款调整的协议。
4.事中控制
(1)控制措施
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
(2)工程量计量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台账,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
(3)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的种类
A.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应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日期、款额支付,一般为工程合同造价的1O%~15‰。
工程预付款应于工程进展到一定时期后开始扣还,一般是已付的工程进度款的总额达到工程合同造价的6 O%的月份开始扣还,并于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前三个月扣清。
B.月支付工程款:
合同外项目付款,经过协商后也可在支付月工程进度款时同时支付。
竣工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已分别在竣工移交文件上签字后,承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进行竣工结算。承包单位提出的竣工结算文件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保修保留金(保证金):一般保修保留金的总额不超过工程合同造价的3%~5%。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建立工程款支付的统计台账,每月(季、年)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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