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5月26日至6月5日报名
黑人函〔2008〕118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和《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详见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08年10月18日
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008年10月19日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4:00-18: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三、考试成绩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缴费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
2008年5月26日至6月5日(节假日可报名)。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网址: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提交《2008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提交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报名表》,并在《报名表》左下方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确认并缴费
1、现场确认时间为2008年6月2日至6月6日。
2、考生须到报名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省直考区现场确认地点:黑龙江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咨询电话:82346538、82317347,其他考区现场确认地点由各考试管理机构确定。
3、首次报名的考生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确认时须携带《报名表》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实践经历证明、毕业证和职称证书原件)。续考的考生只须携带《报名表》;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打印准考证
凡已完成现场确认并缴费的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0月6日至10月15日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进入准考证打印界面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设置
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六、数据上报
各地市人事局在2008年6月10日前将确认后的报名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每科目27元;《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每科目37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报名费,其余费用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帐 号:23001866751050503109
八、培训及参考用书
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省建设厅工程造价处联系,建议考生参加建设工程教育网的网上辅导课程,有助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联系电话:010-82326699。
地 址:哈市南岗区昆仑商城康顺街1号
联系电话:0451-82344447
九、考生须知
(一)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考试前与报名点联系。
(二)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仍为4个。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与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三)本次考试《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试组织部门统一发放、回收。
(五)考试使用2006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以下简称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及培训教材由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
请应考人员注意以下变化: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的规定调整。《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可通过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首页(www.ceca.org.cn)下载。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已于2006年7月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发布(发改投资[2006]1325号),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计投资[1993]530号)已经停止使用。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可从中国计划出版社购买(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部电话:010-63906433,网址:www.jhpress.com)。
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以确保整体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和《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规定的考试报考条件如下: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前(此文件下发日期为1996年8月26日),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二)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三)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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