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确保监理人员数量,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促进我市监理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监理整体水平,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依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及其若干规定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具有《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浙江省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浙江省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或者宁波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并在依法成立的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是指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注册管理和执业管理,由市建设监理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市监理人员岗位资格通过考试的办法取得,考试题目统一从宁波市监理人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组织编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全市统一的监理人员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题库;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组织监理人员的考试和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申报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三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市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市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月一次,由市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安排。
第十条 市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建设监理协会发文通知。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已通过宁波市监理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向市建设监理协会申请注册,按规定取得《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宁波市监理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监理工作。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宁波市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不再重新注册和核发《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已取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宁波市从事监理员工作,不再重新注册和核发《宁波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市监理工程师岗位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监理企业在职人员;
2、男性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申请市监理员岗位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监理企业工作;
2、男性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在职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监理企业不得同意申请注册非本企业的监理人员,也不得虚设或挂靠注册监理人员。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凭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代替鉴证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市监理人员注册每月一次,由具备条件的监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监理企业同意,报市建设监理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五条 市监理人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注册的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申请续期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注册期内按第十六条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二)在注册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
第十六条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课时总量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国家监理工程师二年内完成40课时;
2、浙江省监理工程师二年内完成40课时;
4、宁波市监理工程师二年内完成60课时;
5、浙江省监理员二年内完成20课时;
6、宁波市监理员二年内完成30课时。
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半年各举办一期。由部、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机构组织的各类与本行业专业知识相关的培训均可纳入继续教育总课时之内。
第十七条 市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变更每月办理一次。需要变更监理企业的市监理人员,须中止在原监理企业的监理活动,经原监理企业同意,报市建设监理协会办理变更手续。原则上监理人员需在同一家监理企业工作满一年以后方能办理变更。
第十八条 市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或所在监理企业向市建设监理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1、死亡的;
2、服刑的;
3、离开监理企业的;
4、受处分、处罚不能继续执业的;
5、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的;
6、男性年龄超过62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7周岁的;
7、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
8、对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9、违反党纪、政规的。
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办理的,须提交本人与监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市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当事人的从业资格并收缴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监理人员岗位证书:
(一)监理人员岗位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和实际工作单位名称不相符的;
(二)出卖、出借、涂改监理人员岗位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三)由于监理人员的责任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监理人员岗位证书的。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擅自使用不具有监理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或符合第十九条第(一)、(二)、(四)款的人员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有按期改正的,由市建设监理协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监理人员必须经市建设监理协会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执业,严禁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职责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相应的监理文件有签字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市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监制,仅在宁波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市建设监理协会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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