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为: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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