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是以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与效率为目的的法律制度。不动产登记簿也是为了贯彻物权公示目的而设立的。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是公开的。从国家惯例上看,不动产登记公开有两种模式。一是完全公开,是指不动产登记簿完全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复制登记簿。奧地利、法国、我国台湾地区采取此种模式。二是有限公开。
《物权法》颁布前,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分别颁布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区分了不同的登记资料而确定了不同的公开原则。《物权法》出台后,确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沿用了《物权法》的规定。
“权利人”,是指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人,如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权利人可以自己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人,它不仅包括交易的当事人,也包括与登记权利人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