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2)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4)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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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2)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4)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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