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共利益是客观的。公共利益的客观性表现在它客观地影响着社会公众整体的生存与发展。公共利益不是完全主观地从不同的层级利益中剥离出来的,不因各个利益主体主观认识上的不同有所改变,而是独立地、真实地存在于各种利益之上的客观利益。
2.公共利益是共享的。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相对普遍性和共有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两大特点。社会公共利益在主体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公共利益当然涉及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问题,但并不能说多数人的就一定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还必须有价值判断。
3.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公共利益在实体法上是一个广泛存在的概念,但同时它又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利益的实质是某种价值,社会客观事实决定利益的形成和同时期的利益价值的内容,而社会客观事实本身是不确定的,利益内容也就具有不确定性。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源于“公共”的不确定性,普遍的对“公共”的理解是许多个体的集合,“许多”又是一个没有界限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