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将在2016年10月15、16日进行,考生朋友们正在紧张的备考中,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分享了房估《制度与政策》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多种原因,如使用权期间届满、提前收回、没收等。
(1)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处理。依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例题】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
A.由国家无偿收回
B.自动续期
C.应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
D.应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和终止。依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参见教材P32。
(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使用者未如期支付地价款。土地使用者在签约时应缴地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定金,60日内应支付全部地价款,逾期未全部支付地价款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人,采取的无条件取消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形式。
(4)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例题】国家可以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包括( )。
A.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B.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C.司法机关决定没收
D.房屋灭失
E.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和终止。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多种原因,主要包括:(1)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处理;(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4)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参见教材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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