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摘要: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4月21日-5月4日。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5年4月28日-5月5日(节假日休息)。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4月28日-5月8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16号)及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104号)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等三个科目每报考一科加收28元考务费,报考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加收32元考务费。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中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市直机关各有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客观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客观题)、安全生产技术(客观题)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主客观题混合)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报名要求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程序
本次考试报名流程为:考生首先在网上进行报名,然后到大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考生须在文件规定时间内(详见附件)完成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等全部报名流程。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和网上交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4月21日-5月4日。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ljrsks.org.cn)(如无特殊要求,以下操作涉及到的网站均为本网站)的“网上报名”栏目,选择考试名称后,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用户注册,按照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传照片(人社部考试中心组织开发了证件照片审核工具,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到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对报名照片进行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无法正常完成照片上传和后续相关操作),填写报名信息,从网上直接打印报名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
注意事项: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大庆考区”;
(二)现场确认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5年4月28日-5月5日(节假日休息)。考生的报考材料须由单位人事工作人员统一携带到大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首次报名考生须提交:在网上打印的两张报名表(报名表须加盖单位印章,将两张与网上报名同版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分别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注意不要贴到上传照片处)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证明(打印工作经历证明表)。续考的考生须提交:在网上打印的两份报名表(报名表须加盖单位印章,将两张与网上报名同版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分别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注意不要贴到上传照片处),毕业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实或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现场资格审查地址:大庆市东风新村纬二路13号(原劳动局119房间人事考试中心)。
注意事项:在各县(区)私企工作的报名考生须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三)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4月28日-5月8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16号)及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104号)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等三个科目每报考一科加收28元考务费,报考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加收32元考务费。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报名网站的“网上报名”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按时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ljrsks.org.cn)的“准考证打印”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准考证打印截止日期前与大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五、考试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军人可持军官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二)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混合题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考场设置
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在哈尔滨市设置考场,其他市(地)不设考场。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本单位的考试报名工作,以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附件:
附件1: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附件2: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附件3: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附件1
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15年4月21日-5月4日 | 网上报名 | ||
2015年4月28日-5月5日 | 现场资格审查(节假日休息) | ||
2015年4月28日-5月8日 | 网上缴费 | ||
2015年5月26日前 | 各考区上报报名表 | ||
2015年8月28日-9月3日 | 网上打印准考证 | ||
考 试 时 间 |
2015年9月5日 | 09:00-11:30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
14:00-16:30 |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 ||
2015年9月6日 | 09:00-11:30 | 安全生产技术 | |
14:00-16:30 |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 ||
2015年11月9日-11月13日 | 领取收据 | ||
2015年11月下旬至 2016年1月下旬 |
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ljrsks.org.cn)查询考试成绩 |
附件2
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2002年底之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注: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附件3
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替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1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1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7.《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1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1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20.《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2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责任编辑:Seaz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