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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师合同管理考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016-01-26 16:2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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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风险;

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①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虚构、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要事实;任何一方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续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

②合同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该种义务不仅包括合同生效之后应当履行的义务,还应包括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使对方受到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4)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合同法》明确限定了合同无效的范围。

②《合同法》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并不包括法律对合意内容的价值评价,合同成立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

③《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订立制度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④《合同法》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实际上是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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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ou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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