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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点条款

2015-12-24 10:4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点条款

  (1)合同主体条款

  法律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直接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亦即发包人,《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招标条件方可招标。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同时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承包人不具有合法资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但明确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还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并约定项目经理常驻项目现场的时间。如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履行合同职责有缺陷或由其他不称职表现,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发包人有权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2)承包范围条款

  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要求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所载的工程范围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如发包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缩减或增加承包范围的,可能导致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时产生损失,承包人(即中标人)有权就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工程质量条款

  工程质量决定社会公众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和财产安危,因此,工程质量应首先确保符合国家法律及质量标准的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

  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高于国家质量标准的工程质量标准。

  (4)合同价格与调整条款

  1)合同价格条款

  合同当事人在约定合同价格时,可以选择单价形式、总价形式,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还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价格调整条款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价格调整外,《2007版标准文件》和《2013版施工合同》均规定了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调整的两种情形。

  ①市场价格波动下的调价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调整;

  第一种方式为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第二种方式为比较常见的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第三种方式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②法律变化下的调价方式。

  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基准日的确定。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通常规定基准日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直接发包的工程,基准日期为合同签订前第28天。该日期的确定综合考虑了招标投标的具体活动或订约前谈判协商的时间。第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动是双向的,或增或减,均应相应调整合同价格。第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计量与支付条款

  1)关于明确工程量计量规则

  通用合同条款一般规定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具体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关于计量周期

  一般可以分为按月计量、按形象进度里程碑节点计量和其他约定计量周期等方式。

  3)关于计量的具体程序和具体内容

  (6)工期条款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发包人还可能需要向承包人支付因工期延误给其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也应当约定清楚承包人逾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便于在承包人逾期竣工时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最后,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暂停施工、提前竣工条款的内容均会对工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于这些条款的拟定应当同样明确清晰。

  (7)竣工结算与最终结清条款

  1)竣工结算申请

  竣工结算应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如果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因此关于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的时间应按照竣工验收的完成时间作为起算日期。

  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文件后14天内完成审核;如果工程复杂,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竣工结算设置更长的期限。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是合同当事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就质量保证金、维修费用等款项进行的结算和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否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终结清证书是表明发包人已经履行完其合同义务的证明文件,它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一样,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文件。

  (8)索赔条款

  1)索赔逾期失权制度

  2)承包人索赔最终期限的规定

  《2007版标准文件》规定了承包人申请索赔的最终期限,即承包人在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即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文件中,只限于提出工程竣工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任何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9)缺陷责任和保修条款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缺陷责任期,并且可以约定期限延长,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签约合同价的5%,合同当事人还应当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如保证金保函、现金或其他方式。

  (10)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条款

  1)安全施工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示和要求,但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此既为施工合同赋予承包人的权利,更是国家法规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承包人的义务。如因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违法违规指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包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文明施工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对文明施工有特别要求的,承包人须按照其要求执行。另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与支付比例,保障前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的费用。当事人不得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变更招投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用总额。

  3)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未充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且如承包人因环境污染引发侵权事件的,《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于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注意如下问题:

  ①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若监理人认为该措施不足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监理人认可该措施为止。

  ②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合同一经签订,就视为承包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除非按照合同中[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条款导致承包人保护环境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护环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要求发包人进行补偿。

  ③《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承包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11)争议解决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责任编辑:大陆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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