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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事项办理要求的工作提示

2024-07-26 09:5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事项办理要求的工作提示》,详情如下:

根据我厅《关于开展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2号)、《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286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事项的办理要求提示如下:

1.办理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增项、延续、变更注册等事项时,需考核人员申报月前一月缴纳养老保险的记录,且要求申报时为在保状态。若申请人已退休的,需先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浙江省建设系统从业人员社保缴纳信息录入”事项,按照“退休人员”情形的要求申请社保录入,审核通过后可在线提取社保信息。

2.办理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增项注册事项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应自取得之日起18个月内提交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0学时,学时信息需登录“浙江省造价从业人员数字化学习/服务平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系统(https://fuwu.zjzj.net)”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可在线提取数据。

3.办理二级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事项前,需确保人员注册证书信息已备案入库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并已在上述学时申报系统申报并通过审核。

4.办理二级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事项后,请及时下载电子证书,在申请聘用企业变更事项前需确保已下载过电子证书。

5.事项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拨打咨询热线(0571—85216767)咨询或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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