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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不平衡报价法

2016-08-04 20:2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6造价工程师复习时间已过半了,小伙伴们有没有很好的制定复习计划加紧学习呀?建设工程教育网精心为大家准备了复习讲义,以下是重点知识点,大家要谨记哦!

  在不影响工程总报价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达到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报价方法。不平衡报价法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P325中)

  (1)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如前期措施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适当提高报价。后期工程项目(如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的报价可适当降低。(P325中)

  (2)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提高单价;将来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适当降低单价。(P325中)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降低一些单价,在工程实施阶段通过索赔再寻求提高单价的机会。(P325中)

  (4)对暂定项目要作具体分析。如果工程不分标,不会另由一家承包单位施工,则肯定要施工的单价可报高些,不一定要施工的应报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可能由其他承包单位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5)单价与包干混合制合同中,招标人要求有些项目采用包干报价时,宜报高价。对于其余单价项目,则可适当降低报价。(P325下)

  (6)有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可将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高一些,材料费报得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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