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造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造价管理: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2016-01-07 13: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导语:2016年造价工程师备考已全面启动,加快你的脚步,快来跟上建设工程教育网一起为2016年造价工程师奋斗吧!点击查看2016造价工程师招生方案>>

(1)对擅自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注册违规的处罚。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来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执业活动违规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对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ivor
为您推荐

阅读排行

更多

免费视频

更多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达江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计价

    李娜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土建)

    王英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安装)

    陈江潮老师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