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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2017-01-13 12: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价格调整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提示】谁犯了错误就惩罚谁

2.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合同法》规定: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迟延履行属违约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嘿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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