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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知识:合同的效力

2017-01-13 11:3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主要包括合同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四方面内容。

1.合同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1)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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