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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无效合同

2017-01-13 11:5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P34中)

(1)无效合同的情形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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