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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017-01-13 14:1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继续履行

违反金钱债务时的继续履行;违反非金钱债务时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P40中)

3)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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