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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知识:要约的考点

2017-01-13 11: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提示】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提示】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P30下~P31上)

【提示】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前者是要约未生效,后者是要约生效。

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嘿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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