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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价格总水平调控

2017-01-13 14: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012试题·多选题】根据《价格法》,政府可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有()。

A.购销差价

B.批零差价

C.利税差价

D.地区差价

E.季节差价

【答案】ABDE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价格法。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参见教材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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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9日、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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