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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标的物的提存

2017-01-13 14: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P39中)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P39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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