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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知识点:价格法

2018-12-17 15:3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预计在10月下旬,在考试之前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将持续为考生更新造价工程师考试知识点。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希望能通过这种日积月累的学习,帮助大家熟练掌握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知识点。

  复习造价工程师考试,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为了帮大家尽快进入备考状态,网校为大家准备了造价工程师考试知识点,真心希望大家可以利用好这些内容,为考试打好基础!

  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知识点:价格法,已经准备好啦,大家快来学习吧!

  相关推荐:2019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价格法

  一、政府的定价行为

  (一)政府定价的商品

  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定价目录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三)定价依据

  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价格总水平调控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上述内容是为考生整理的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知识点,网校将会持续为考生更新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知识点,更多知识点可以进入一级造价工程师复习资料栏目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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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 试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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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 试 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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