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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2019-04-12 16:43   来源: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字体: 打印 收藏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2019〕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原计价定额和现行计价定额的,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一)原计价定额包括:2008年重庆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

  (二)现行计价定额包括:2018年8月1日起执行的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仿古建筑、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房屋修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2019年3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

  二、调整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9年3月31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调整后的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

  (二)2019年4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9年4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2019年4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调整后的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执行现行计价定额或原计价定额的,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均由10%调整为9%.

  (二)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的,其简易计税法调整内容如下:

  1.定额其他材料进项税税率和定额其他施工机具进项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

  2.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一般风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按附件1“工程费用标准调整表”规定的费率进行调整。

  (三)执行原计价定额的,除按附件2“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进行调整外,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doc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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