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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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对于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