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民政府: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在线办理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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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日常用语 | 二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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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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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6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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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0178104002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000758333079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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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000758333079A244017810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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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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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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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2019-09-06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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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证件办理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补办注册证、印章” |
受理条件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收件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业务窗口
办理结果
资料齐全即受理/资料不齐全即告知补正
网上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材料、《申请表》、劳动合同
受理
- 时限:3个工作日
- 审批人:受理人
办理结果
印发受理凭证
资料、信息是否齐全
审查
- 时限:6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经办人
办理结果
初审通过
1、是否超过70岁;2、是否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是否存在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4、是否达到继续教育要求;5、是否存在被撤销注册不满三年。
决定
- 时限:6个工作日
- 审批人:处长、总队分管领导、总队主要领导
办理结果
同意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是否明确,程序是否合法依规
制证
- 时限:3个工作日
- 审批人:业务窗口
办理结果
同意即可制证
多种渠道将办事结果送达办事人
送达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业务窗口
办理结果
多种渠道将办事结果送达办事人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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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119356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0-87119224
窗口办理
无线下办理窗口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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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7年公安部143号令) | |
条款号 | 第八条第九条 | |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 |
实施日期 | 2017-10-01 | |
条款内容 |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地址: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电话:020-87119119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不可诉,属专业技术认定,而非行政行为
地址:不可诉
电话:020-87119119
网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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