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综合能力安全疏散设施的建筑构造:疏散楼梯
一级消防综合能力安全疏散设施的建筑构造:疏散楼梯
1,除地上和地下不应共用楼梯间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且底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但不允许经其他房间再到达室外。
2.疏散用楼梯和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平面角度不超过10度,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0mm时可不受此限。(规范6.4.7)
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通往地下的人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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