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综合能力民用建筑防火检查: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
消防综合能力民用建筑防火检查: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规范是2h)的不燃性楼板和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火挑檐,或相接处上、下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4m. 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 4. 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2)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的设置。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必须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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