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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