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5.2)
5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2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系原规范第4.2.1条的修改。
碎煤机室和转运站每层面积都不大,过去工程中均设置0.8m宽敞开式钢梯。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也只有一两个人值班,况且还有运煤栈桥也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利用。所以设一个净宽不小于0.8m的钢梯是可以的。
5.2.2系原规范第4.2.2条的修改。文字稍作调整。
当配电装置楼室内装有每台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时,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一、二级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应为60m,故提出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5.2.3系原规范第4.2.3条。
电缆隧道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安全疏散距离应为80m,但考虑隧道中疏散不便,因此提出间距不超过75m. 5.2.4系原规范第4.2.5条与第4.2.6条的合并。
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只有一两个人,为安全起见,提出2个安全出口通至地面。运煤系统中地下构筑物有一端与地道相通,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所以要求在尽端设一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5.2.5系新增条文。关于集控室除外的各类控制室疏散出口的规定。
5.2.6 系原规范第4.2.4条的修改。根据配电装置室安全疏散的需要,作此规定,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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