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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3 11:59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强制性条文:第3.0.6、3.0.12、5.1.7、7.2.7条;
1、基本规定:3.0.6
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基本规定: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3、保温与隔热工程:5.1.7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瓦面及板面工程:7.2.7
瓦片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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