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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10:49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点位的设置原则
(1)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
(2)在废水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监测点位前,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为便于流量测量,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也须进行规范化整治。
(3)采样点设置必须能够满足污水测流和自动监测要求。
2.点位设置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会同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共同确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3.采样点位的管理
(1)采样点处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标志内容包括点位名称、编号、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GB15562.1对排放口(源)要求设置。
(2)经确定的采样点必须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采样的方式、频次及污染因子等。
(3)排污单位须加强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应按5.2的要求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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