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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11:40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饮用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月至少采样一次。
2.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
3.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
4.受潮汐影响的监测断面的采样,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采集涨、退潮水样分别测定。涨潮水样应在断面处水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
5.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一旦检出,或在断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现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
6.国控监测断面(或垂线)每月采样一次,在每月5日~10日内进行采样。
7.遇有特殊自然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要随时增加采样频次。
8.在流域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达标排放的计划中和流域受纳污染物的总量削减规划中,以及为此所进行的同步监测,按第7章“流域监测”执行。
9.为配合局部水流域的河道整治,及时反映整治的效果,应在一定时期内增加采样频次,具体由整治工程所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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