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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10:49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管道直饮水系统安装及调试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系统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l)工程施工质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进行验收;
(2)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进行验收;
(3)水质验收应经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水质采样点应符合本规程第8.0.2条的规定。
2.竣工验收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系统的通水能力检验。按设计要求同时开放的最大数量的配水点应全部达到额定流量;
(2)循环系统的循环水应顺利回至机房水箱内,并达到设计循环流量;
(3)系统各类阀门的启闭灵活性和仪表指示的灵敏性;
(4)系统工作压力的正确性;
(5)管道支、吊架安装位置和牢固性;
(6)连接点或接口的整洁、牢固和密封性;
(7)控制设备中各按钮的灵活性,显示屏显示字符清晰度;
(8)净水设备的产水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9)如采用臭氧消毒,净水机房内空气的臭氧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规定。
3.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提供以下的文件资料:
(1)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
(2)管材、管件及主要管道附件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3)管材、管件及设备的省、直辖市级及以上卫生许可批件;
(4)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试验记录;
(5)水压试验和通水能力检验记录;
(6)管道清洗和消毒记录;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8)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9)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4.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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