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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14:12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施用符合本标准污泥时,一般每年每亩用量不超过2000千克(以干污泥计)。污泥中任何一项无机化合物含量接近于本标准时,连续在同一块土壤上施用,不得超过20a。含无机化合物较少的石油化工污泥,连续施用可超过20a。在隔年施用时,矿物油和苯并(a)的标准可适当放宽。
(2)为了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在沙质土壤和地下水位较高的农田上,不宜施用污泥。在饮水水源保护地带不得施用污泥。
(3)生污泥须经高温堆腐或消化处理后,才能施用于农田。污泥可在大田、园林和花卉地上施用;在蔬菜地和当年放牧的草地上不宜施用。
(4)在酸性土壤上施用污泥,除了必须遵循在酸性土墩上污泥的控制标准外,还应该同时年年施用石灰以中和土壤酸性。
(5)对于同时含有多种有害物质而含量都接近本标准值的污泥,施用时应酌情减少用量。
(6)发现因施污泥而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或农产品超过卫生标准时、应该停止施用污泥和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例如施用石灰、过磷酸钙、有机肥等物质,控制农作物对有害物质的吸收;进行深翻或用客土法进行土壤改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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