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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对策建议

2014-05-19 17:23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1)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主体应为地方政府,中央、地方和农户备分担一部分建设费用,其中地方政府应承担大部分建设费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应实行由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规划实施的管理体制。以县为单位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分散投入转向集中投入,实现以地方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同时,应进一步创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的融资机制,通过财政奖补、优惠贷款、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2)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成后的管理与维修费用应有地方政府与农户共同分担。对于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贷款等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针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出现的“国家管不到、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了”问题,应在界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特别要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作用,建立群管为主、专管为辅,专群结合的新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系。

  (3)完善参与式灌溉管理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奖补力度,通过以奖代补、先千后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群众自愿投工投劳兴修水利。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建立以农民投劳为主、地方政府投资为主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充分发挥农民在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参与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决策与建设过程中。

  (4)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和管护资金的来源应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应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农田水利法》,对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机制、融资机制、建设和管护机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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