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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3 16:57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9.2自然排烟
9.2.1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9.2.2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9.2.3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4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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