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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6 09:05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应当遵循开发当地中小水电优势资源,培育当地优势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既解决当地用电问题,又形成自身造血机能,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原则。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内(或专项)资金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已经批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规划项目。电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江河综合开发、治理的统一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2.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或专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年度施工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3.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或专项)资金进行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以省级、市(地、州)级、县(市)级水利部门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相关水电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以保证国有资产资金的保值增值。
各有关地方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相应的水利部门。各级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的领导,负责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配套资金以及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证电气化县建设的全面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有关电气化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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