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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10:34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压缩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制造厂的要求。
(2)压缩机宜布置在被抽吸的设备附近,其附属设备宜靠近机组布置。
(3)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明火设备、非防爆的电气设备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28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2)宜露天布置或半敞开布置。在寒冷或多风沙地区可布置在厂房内。
3)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液体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单层布置的压缩机,当基础较高时,宜按需要设置操作平台。当附属设备较多时,宜两层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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