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夫权、亲权、家长权、监护权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质,不能单纯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相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为永久抗辩,可为延期抗辩。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区别于请求权而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担保法》规定的先诉抗辩权也属于抗辩权范畴。
3.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相对权又称对****,指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相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之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为从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是相互对应的。主权利不存在,从权利也不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则无从谈起。如抵押权和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其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则为从权利。
5.原权和救济权按照权利形成的特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和救济权。
原权,指由符合或者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权利均属此类。救济权,指因原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恢复受侵害的权利,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权利。
6.既得权和期待权按照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即具备现实性的权利,为既得权,通常的权利属于既得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只具备现实可能性的权利为期待权,如附条件、附期限的权利,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均属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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