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例如fidic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的,承包商得不到补偿。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等,可归类为工程变更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时效风险等。虽然在示范文本中,从合同条件规定看,业主在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较多,但在目前,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合同内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
项目监理统筹规划的编制程序
在施工预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进入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全体监理人员熟悉设计图纸及其有关文件和调查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在此基础上,对项目监理大纲进行深化与具体化,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治理人员,根据专业和职务分工编写项目监理规划的相应部分,汇总后,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最后审定,经报请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给建设单位一份。至于是否发给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可由监理、建设、承包单位三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发给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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