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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资料:事故报告时限

2010-09-10 11:57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六)事故报告时限

  为了提高事故报告速度,及时组织现场救援,《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的时限分别作出了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限。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时起算,该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时限是1小时。

  2.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告的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报告事故的时限,是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法定事故报告时限的界定

  《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法定时限,从事故发生单位发现事故发生和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算。超过法定时限且没有正当理由报告事故情况的,为迟报事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并有证据证明的除外。譬如,因通信中断、交通阻断或者其他自然原因致使事故信息等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其报告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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