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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全工程师考试《相关法律知识》资料:特种设备生产安全规定

2010-09-10 10:58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二、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规范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二)压力容器设计的安全管理

  1.设计单位的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是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设计文件鉴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上述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是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是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是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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