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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资料:行政机关人员违法行为

2010-09-10 14:06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2)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条例》重点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三类十种违法行为作出了界定,第一类有第三十五条列举的三种违法行为;第二类有第三十六条列举的六种违法行为;第三类有第三十七条列举的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第三十六条列举的六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也要追究责任。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条例》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三类八种违法行为也作出了界定,第一类有第三十九条列举的四种违法行为;第二类有第四十一条列举的事故调查人员的三种违法行为;第三类有第四十二条列举的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违法行为。

  (4)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因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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