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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全工程师辅导: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2010-08-27 21:29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二)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2.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三)违反《民爆条例》的法律责任

  1.违反《民爆条例》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违法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违反《民爆条例》的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5)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6)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8)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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