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停产整顿监督检查
(二)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
《特别规定》关于煤矿停产整顿期问的监督检查,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
1.暂扣证照
一些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后,仍然持证非法生产,或者停而不改,或者不停不改。为了暂时中止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法定许可,《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作为监管主体,有关人民政府对所在地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为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这里需要把握两点,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有关人民政府。二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特别规定》之所以不规定具体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各地的情况不同,不论采取哪些措施,只要是合法有效,都可以因地制宜。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公众号](/upload/resources/image/2023/12/04/589315.png)
![安全方案](/upload/resources/image/2023/11/27/589100.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