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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总结:日常监督检查权

2010-08-13 19:52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2.临时控制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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