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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2010-08-13 09:03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是全面规范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部综合性大法。《安全生产法》与先后颁布的《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近百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标准,构成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妨害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的刑期由七年以下修改为五年以上,增设了不报、谎报事故罪。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可以数罪并罚。

  为了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进一步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人股煤矿工作的通知》。为了严肃惩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和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腐败现象,从源头上防范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纪委颁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中纪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具体规定,也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以来发布的第一个系统的解释性规定。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强调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强调“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该条例还加大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以及瞒报、谎报和逃匿行为处以重罚,严惩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增加了经济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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